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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璧国土房管发〔2018〕12号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璧山区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璧山区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璧山区委 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关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璧山委发[2017]2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含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缴清土地供应环节所有费用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推行首问负责制度,以区国土房管局作为首问部门及主办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主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含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并联;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为用地环节的协办部门,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一)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区水务局:取水许可审批

(三)区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第四条  主办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实施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并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

协办部门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接件窗口,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办理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审批前,申请人可要求主办部门组织协办部门进行提前服务。主办部门收集协办部门在提前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后向申请人出具提前服务告知书。申请人应按照提前服务告知书的要求准备资料,完善齐备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用地环节并联审批申请。

第六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组织协办部门统一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在统一接件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向协办部门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于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八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在3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两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两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批准同意审批事项的,附上相关批准文书;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公示、报请区政府审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实行部门行政审批与专家技术审查相分离。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专家技术审查由用地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家技术审查通过后,才能按程序申请建设领域用地环节并联审批。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统一向申请人发放相关批复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

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主协办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由主办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召集协办部门召开,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主协办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主办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

主协办工作机制。对协办部门违反主协办工作机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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